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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了手机解了锁,转了钱财判了刑!

2025-04-11 15:40:00     阅读量:0

数字化时代,智能手机早已突破通讯工具的范畴,成为承载公民财产权、隐私权以及身份信息的“电子保险箱”。个别不法分子将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抛之脑后,视捡得的他人手机为“天降横财”,通过破解密码等方式,转移占有钱财,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8日20时,付某在散步时捡到一部手机,顿起贪意,非但未将手机归还失主或交给公安机关,反而破解了手机锁屏密码,并伙同其亲家朱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失主的2万余元钱款据为己有。

2023年3月9日,机主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过侦查,警方锁定犯罪嫌疑人为付某和朱某。2023年3月15日,二人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全额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和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钱款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二人主动投案自首,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良好,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一、不当得利可能转化为刑事犯罪

拾得遗失物的,应当返还权利人。如果利用拾得的遗失物进一步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盗窃罪的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转移他人财物。本案中,付某和朱某在明知手机有锁屏密码保护、存在个人账户的情况下,主动破解密码并转移资金,其行为已突破单纯占有遗失物的范畴。其明知手机及账户资金归属他人,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转账,具有直接犯罪故意;通过技术手段突破密码保护,属于“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微信账户资金属于刑法保护的“财物”范畴,转移资金直接侵害他人财产权。故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二、宽严相济彰显司法温度

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量了被告人主动投案、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从轻情节,最终适用缓刑,体现了“惩教结合”的司法理念。本案中,付某和朱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要件,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二被告人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条件,故依法适用缓刑。

三、科技时代需强化财产安全意识

手机已成为“移动保险箱”,公众需建立“事前预防-事中阻断-事后救济”的全链条防护意识。建议市民采取设置复杂锁屏密码、启用指纹/人脸识别双重验证、关闭小额免密支付功能、设置单日转账限额等多重防护措施。发现手机丢失后立即按“挂失SIM卡→冻结银行卡→解绑支付账户”顺序操作(可通过拨打运营商客服电话、银行官方热线远程办理),并留存操作记录作为维权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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