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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的鱼苗“缩水”了 法院判决赔偿500元

2025-03-14 12:19:00     阅读量:0

大象新闻记者 魏刘涛

在网络购物日益普及的今天,消费者虽能享受便捷服务,却也面临商品质量良莠不齐、虚假宣传频发的风险。部分商家以次充好、货不对板,甚至“挂羊头卖狗肉”,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通过具体案例,展现了司法护航消费者权益的实践路径。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小梅通过某多多平台在一家鱼苗销售店铺中购买宣传为“规格是25-30厘米的超级大草鱼”两条,实付款18.49元。收到货后,小梅感觉鱼苗“缩水”了,用尺子测量后发现手中的鱼苗长度仅有15厘米。于是,小梅将收货及测量照片一并发送至店铺客服,沟通涉案商品赔偿事宜。但卖家却不愿意退货退款赔偿损失,仅愿意退差价,双方沟通赔偿无果。小梅通过某多多平台获取商家详细身份信息后,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店铺经营者林某赔偿自己5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认为,原告小梅与被告林某通过网络平台达成的鱼苗购买协议,系合法有效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林某应当向原告小梅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约定规格的商品。本案中原告小梅作为消费者在涉案店铺挑选鱼苗时,对被告林某宣传的超级大草鱼25-30厘米价款18.49元的内容所吸引才产生购买意向,然而原告小梅实际收到的鱼苗仅15厘米,与被告林某约定规格存在10公分的显著差距,已超出正常交易允许的合理误差范围,实质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侵害,被告林某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时,应在收货后第一时间,检查商品是否符合销售者的宣传。同时,要注意保留好支付凭证、宣传册、商品包装、平台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便于在出现纠纷时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实事求是向消费者告知产品信息,尽到提示义务。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应积极进行售后,妥善处理商品的售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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