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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化企纷 司法护营商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法院巧解买卖合同纠纷

2025-04-23 08:51:00     阅读量:0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既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又为涉诉企业减轻诉累、节约了诉讼成本,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3年,某墙体材料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砖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建设公司从墙体材料公司处采购炉渣混凝土实心砖、煤岩石空心砖等材料。合同签订后,墙体材料公司依约提供了货物,经双方结算,货款总金额为122787.7元。后建设公司因资金短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墙体材料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石峰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以全面了解两家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了解,被告公司主观上并非有意逃避付款责任,而是由于近期生意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才迟迟未支付。考虑到双方企业的现实状况,法官意识到一纸判决并不能实际有效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反而可能给当事人增加诉累。为最大程度减少纠纷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承办法官以“双赢促发展”为切入点,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于开庭当天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庭前,双方当事人初步达成了和解意向。为表达积极履行义务的态度,被告公司于开庭前给付了55000元的货款,但双方对逾期利息仍存在争议。调解中,承办法官一方面向被告公司耐心释法明理,帮助被告公司算清“法律账、信誉账、经济账”。另一方面也劝导原告从长远利益出发,理解被告公司的困境,作出适当的让步,不要因一时的矛盾而影响未来的合作关系。同时,法官提出了附条件支付逾期利息的调解方案。

最终,原告公司接受了法官的建议,同意给予被告公司一定的“喘息”时间,被告公司也表示将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当事人当场签订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建设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前将剩余款项支付完毕;如未按上述期限足额给付,则墙体材料公司有权要求建设公司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自2025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的1.5倍支付利息;原告墙体材料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该起纠纷圆满解决。

绿园法院始终积极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依法审慎办理涉企案件,在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赋能护航。

来源: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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