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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案说法 | 有农村户口就能分征地补偿款?文昌法院这样审理→

2025-03-26 14:31:07     阅读量:100

【来源:南海网】

南海网记者 吴岳文

户籍簿上的“农”字像是“邀请函”,可以获得集体土地的“认证”。但当城镇社保遇上农村土地,一本户籍簿能成为领取征地款的资格吗?近日,文昌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

2023年1月,文昌市某村委会办公室内,郑浩(化名)将户口本与《集体土地使用证》重重拍在桌上,向村民小组长主张分配征地补偿款。郑浩称自己的户口已迁回村里,且妻子阿乙在村里获批宅基地已超10年,他理应获得征地补偿款。然而,村民小组长认为郑浩在城里工作,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基本生活有保障,并非依赖村集体土地生活,所以不符合征地补偿款分配条件。原来,郑浩30多年前就将户口迁出了村,2021年才迁回村里并完成非农转农的转变。这一情况也引发了村民的质疑,村民们觉得郑浩有稳定工资和社保,不应再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对此,郑浩起诉所在村民小组索要征地补偿款,期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近日,文昌法院审理认为,郑浩诉请的款项为征地补偿款。农村土地经济收益的受益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享有土地收益分配权的前提。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以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基本依据,兼顾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以及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作为判断标准。

法院认为,郑浩虽曾落户在村里,但后来将户籍从村里迁出至文昌市文城镇某街道,且长期登记在迁出住址,郑浩已经转化为城镇居民。郑浩和阿乙20年前就已登记结婚,但直至2021年才将户籍重新迁回村里,户籍迁回时间比较接近2022年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与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承包两种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则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承包地具有基本生活保障功能,而其他方式承包则不具有基本生活保障功能。郑浩在某公司工作,领取固定工资并缴纳社保,其在村里没有家庭承包地,不以村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因此,法院驳回了郑浩的诉请。

法官说法:

“土地是村民赖以生存的根基,也是村集体发展的核心资源。土地是村民归属与权益的重要衡量标尺,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真正的村里人,不仅仅看户籍簿上的简单记载,更要看是否依赖村集体土地为生。”文昌法院的陈法官表示,户籍簿上的“农”字不是橡皮章,能随意涂抹;征地款的分配亦非人情账,可讨价还价。有人拎着“非农转农”的户口本,风风火火地挤进村集体的门,以为户籍便是“入场券”。殊不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从不靠户籍的“笔尖”,而看生活的“脚跟”,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守的也不是户籍的“壳”,而是依赖土地的“根”。所谓乡土社会的信任,从来都刻在春种秋收的土地里。

责任编辑:庞小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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