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施行!军人“回家住宿”新规,实施细节与要点来了!
回家住宿的人数,不占外出人员比例
回家住宿的时间,不计入休假天数
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
第八章 日常制度
第十节 留营住宿
多次提及“回家住宿”一词
引起广大现役军人的注意
那么,它具体是如何规定?
对比2018年的试行版本
有何差异呢?
快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有这几点需要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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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除“轮休(回家住宿)”说法,改为“回家住宿”。
2、回家住宿,不占外出人员比例,不计入休假时间。(回家住宿不再需要轮流)
3、在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每日在临时来队住房住宿。
4、除休息日、节假日回家住宿外,每周的工作日期间,也允许回家住宿1次。
5、交通不方便的团级以上单位,离队、归队时间可根据实际调整。
6、易地执行任务(如:野外驻训、演习等相关任务)离开驻地3个月以上的连队,在回到驻地后可以增加回家住宿的频次。
7、除连队以外其他类型的单位,义务兵、未婚或者两地分居的军官和军士,假如在驻地分配了公寓房,也可以回公寓房住宿。
8、女军人孕产期、哺乳期内,每日都可以回家住宿。
9、“家所在地”的范围拓展到驻地以及驻地周边。
新《内务条例》附则明确
驻地,是指军队单位驻扎的地级以上城市或者地区。
驻地周边,是指驻地以外与营区直线距离陆上不超过150公里、海上不超过30海里且单程通行时间不超过3小时的区域。
下面我们看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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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内务条令》对比 | |
2018年《内务条令(试行)》 | 2025年《内务条令》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士官应当在连队(队、站、室、所、库)住宿。在不影响士兵在位率以及执行任务和管理的前提下,已婚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离队住宿: (一)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到家属临时来队住房住宿; (二)配偶在驻地长期工作或者生活的,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回家住宿的士官应当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权限请假销假。持殊岗位士官的留营住宿办法,由军级以上单位确定。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连队应当坚持留营住宿制度,保持规定战备状态,合理安排官兵回家住宿。 连队的军官和军士通常留营住宿,排长应当与士兵同住,不得单人居住;义务兵应当留营住宿,士兵不得单人居住。 第一百六十条 连队的军官和军士,在不影响战备、训练、执勤等任务和管理的前提下,按照下列规定回家住宿: (一)在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每日在临时来队住房住宿,工作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次日(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上午操课前归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应当参加单位行政会议和晚点名; (二)配偶或者需要本人单独照顾(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在驻地以及驻地周边生活的,或者本人在驻地分配家庭公寓住房的,可以在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1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每周工作日个人支配的课外活动时间也可以回家住宿1次,当日下午操课结束后离队,次日上午操课前归队。 团级以上单位可以根据实际调整驻海岛、山区、高原等交通不便地区连队人员离队、归队时间,增加易地连续执行任务3个月以上的连队归建后休整期间人员回家住宿频次。 连队至少保持1名主官留营住宿;现有1名主官的,主官回家住宿具体办法由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作出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连队的空勤人员和舰艇上的军官、军士,回家住宿办法由军兵种制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连队的军官和军士回家住宿的请假销假,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执行;回家住宿的人数,不占外出人员比例;回家住宿的时间,不计入休假天数。 第一百六十四条 连队以外其他类型单位的义务兵、未婚或者与配偶两地分居的军官和军士,应当留营住宿,但在驻地分配公寓住房的可以回公寓住房住宿;其他军人不担负值班执勤任务时可以回家住宿,因战备、训练和执行任务等需要统一留营住宿的,由军级以上单位决定。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女军人怀孕和哺乳期间,家在驻地的可以回家住宿,不在驻地的可以安排到公寓住房住宿。 |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连队的女军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家在驻地以及驻地周边的可以每日回家住宿,家不在驻地以及驻地周边的可以安排到公寓住房住宿。 |
陆上直线距离不超过150公里
海上不超过30海里
单程通行时间不超过3小时的区域
都可以按照规定回家住宿
新修订《内务条令》中
关于“回家住宿”的一系列规定
对现役的军人军属来说
无疑是个好消息
面对军人职业的特殊性
聚少离多是常态
所以没有什么能比
经常回家,一家团聚
更令人幸福的了
期待“回家住宿”新规落地见效
让广大官兵无后顾之忧
安心服役
来源:中国双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