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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5-03-14 11:07:00     阅读量:0

东北新闻网、北斗融媒迅(记者 田理)3月14日,沈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防范意识,同时也告诫各类经营主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案例一:沈阳市沈河区某美容美发化妆用品商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商城发布“滋润清爽蓬松深层清洁护发洗发水”广告,在没有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结果等充分科学依据的情况下,使用了“适用发质,所有发质”等宣传用语,虚构了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二:某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媒体发布某药品专题广告中含有“专治麻木病,百种麻木一次就消,快治麻木一盒就好,不管是腰麻、腿麻、关节麻,手麻、脚麻、四肢麻,还是脸麻、嘴麻、舌头麻,只要肢体麻木,特效用药一次见效”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

案例三:沈阳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网站店铺内销售保健贴商品时,广告中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含有“适用于多种人群针对性解决问题:颈椎病、腰间盘突出、腰肌劳损、骨质增生、风湿痛”等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并处罚没款。

案例四:沈阳市铁西区某保健养生馆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APP上销售普通食品饮品时,广告中含有“调理肠胃肠道”等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五:辽宁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媒体发布的某药品专题广告中含有“真是效果特别好,先通淤堵,后补气血,你淤堵通开了,气血马上就补足了等”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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