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属于谁?怎么用?江西公开征求意见
4月22日,记者从江西省住建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江西省起草了《关于规范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共有道路停车收入
也属于公共收益
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分(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利用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等公建配套房屋或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公共场地停放车辆产生的收入;利用业主共有场地、灯箱、单元门、外墙等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利用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等设置室内广告产生的收入;利用小区公共场地开展商业活动及投放快递柜、净水机、自动售卖机等设施产生的收入;对通信运营商设立的通信设施设备等所收取的占用场地费用;处置经业主大会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等产生的收入;相关单位支付的归全体业主共有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公共收益利息收入;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入。
《意见稿》提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公共收益分配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管理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就物业服务人提取合理成本的扣除标准、扣除方式等作出约定。
公共收益不得用于
人为损坏共用设施的修复
《意见稿》提出,公共收益一般可以用于以下情形:因取得经营收入而直接或间接发生的有关税收、能耗、人工等成本和费用;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的,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人合理成本的支出;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照明、消防、监控、绿地、道路、屋顶、外墙等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费用;业主大会筹备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业主大会决定的给予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及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报酬或者补贴;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鉴定、财务审计、招标代理等费用;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体检费用;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用途或者支出。
下列费用不得从公共收益中列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业主大会决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情形。
公共收益使用后
应当公示项目、金额等信息
《意见稿》提出,业主大会成立前,除提取合理成本外,公共收益经营管理主体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余额,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配并存入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分户账。物业服务人作为经营管理主体申请使用的,应当接受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的全过程监督。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公共收益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使用。公共收益使用前,公共收益经营管理主体应当主动向社区(村)党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报告;社区“两委”要及时召集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各方进行协商,依照法定程序由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审议决定。
公共收益使用后,公共收益经营管理主体应当将公共收益的使用项目、金额、日期等事项及相关支出佐证材料复印件报社区“两委”并按规定公示。
市民如有意见建议,请于5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邮箱:fdcjgc@zjt.jiangxi.gov.cn)反馈。(洪观新闻·南昌晚报记者 胡萧)
来源:南昌晚报
- 本文分类:实时讯息
- 本文标签:收益 业主 物业服务 设施 收入 费用 业主大会 设备
- 浏览次数:0 次浏览
- 发布日期:2025-04-23 16:19:00
- 本文链接:https://www.qckvzv.cn/news/bA0oe58wx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