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交易货不对板闹上法庭
在电商浪潮的席卷下,社交媒体也逐渐成为商业活动的新阵地。然而,便捷背后的风险也悄然浮现,可能会出现“货不对板”情况。
近日,电白法院审结的一起微信网购纠纷案件,原告主张通过微信网购的商品与实际不符,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王某从事汽车配件批发零售,本想着通过拓展线上渠道,为生意注入新活力。2022年10月4日,在一个汽配相关的微信群里,他结识了邱某。
一番热络的微信交谈后,两人一拍即合,敲定了一笔价值22000元的汽车配件买卖。王某怀着满心期待,迅速通过微信转账完成付款,坐等货物上门,开启新的合作篇章。
货物按约定于次日抵达指定收货地,不巧的是,王某彼时正在外地出差,脱不开身。等他数日后匆匆赶回验收时,眼前的景象让他傻了眼——本应是崭新的汽车配件,如今却成了一堆毫无用处的废料。
王某瞬间慌了神,满心的愤怒与焦急驱使他疯狂联系邱某,可换来的却是无尽的沉默,对方仿佛人间蒸发。
无奈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邱某告上法庭,期望法律能为他主持公道,退还货款并补偿逾期退款的损失。
法庭上,王某据理力争,而被告邱某却坚称自己已按约交付了合格货物。这时候,王某才发现自己陷入了困境:货物开箱时,因匆忙未留下任何照片、视频;物流信息也因疏忽,没能妥善留存;更糟糕的是,那堆所谓的“废料”,竟在慌乱中不知所终。
电白法院经审理查明,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买卖合意的达成,买卖合同关系已然成立。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原告也完成了付款动作。
但王某主张的“货不对板”,却因证据缺失,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难以支撑其诉求。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消费者在发现“货不对板”时要及时保留好维权证据,比如保存卖方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支付信息、物流信息、签收快递、开箱视频、照片等,以便出现货物被掉包或质量问题时积极维权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购买贵重物品应当保价,如遇商品灭失、毁损等情况,可一定程度减少损失。维权之前可先行与商家进行沟通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向相关部门举报、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颜志雄 郑旖皓 陆祉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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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5-03-26 11: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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