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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可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2025-03-26 12:31:07     阅读量:100

3月24日,记者从陕西省民政厅获悉,为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工作。

明确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和标准

《通知》明确了集中照护服务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市(区)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参照本通知执行。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通知》明确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有集中照护服务需求的可自主申报

集中照护服务的申请主要有自主申报和主动发现两种方式。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并已纳入我省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通过常态化探访关爱以及能力评估发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引导其及时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按照“先入住、后补助”原则,经评估确定为失能老年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以及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老年人等群体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并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补助金原则上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补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申请通过的次月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拨付至本人“一卡通”指定账户或补贴对象授权确认的个人账户。符合条件并已领取补助金的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入住机构未满15日离世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金按申请当月核定补助金额的50%予以发放;入住满15日后离世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金按1个月予以发放。

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

为确保服务质量,《通知》对承接服务的养老机构提出明确要求: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同时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落实管理责任。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养老机构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

鼓励养老机构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同时,签订代扣代缴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费用协议,确保依照协议将集中照护服务补助金及时足额支付给养老机构。

县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养老机构收住集中照护服务对象人数、对象满意度、日常抽查检查、服务质量日常监测等情况对当地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服务情况开展绩效考核。各地可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补助金总额的30%,原则上以6个月为一个周期根据机构申请审核发放。

省民政厅、财政厅在分配该项集中照护服务补助资金时,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虑各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数量等。

对工作效果明显、服务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市县,将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激励;对工作进展较慢、补助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审计监管等发现问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市县,将视情况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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