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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隐瞒已婚与他人交往,转账24万余元,妻子起诉返还,法院怎么判?

2025-03-26 11:36:12     阅读量:100

【来源:红星新闻】

本以为邂逅良人

结果竟是有妇之夫

往昔的甜蜜恋爱

如今变成了心碎残梦

原配要求第三者返还男方支出

第三者以不知其已婚为由拒绝

湖南洞口,戴某与吴某于202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在妻子吴某怀孕期间,丈夫戴某与毛某通过网络相识,于2023年4月线下见面,并逐步发展为恋爱关系。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戴某向毛某转账共计24万余元,收到毛某转账共计7万余元,毛某为二人恋爱期间共同消费支出2万余元。

2024年4月,妻子吴某发现丈夫戴某与毛某的婚外情关系,起诉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第三人戴某对被告毛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由被告毛某返还受赠款项。

被告毛某辩称,第三人戴某隐瞒已婚事实,双方的转账系恋爱期间正常经济往来,自己并无过错,不应返还受让款项。

第三人戴某述称,转账给毛某的款项系自身工作收入,如何处分是自己的权利,与吴某无关,毛某不应返还。

法院: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与第三者是否知情无关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与被告毛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擅自向被告毛某转账。第三人戴某虽述全部转账均为其个人工资收入,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故第三人的上述转账行为未获得原告吴某的处分同意,侵害了原告吴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利,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道德,行为无效。

虽然被告抗辩其在与第三人交往期间对第三人的婚姻状态并不知情,但民事法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法律后果并不受当事人发生法律关系时主观心理状态所影响。换言之,即使被告对第三人赠与财产时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客观事实不知情,也不影响第三人隐瞒配偶向被告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受到否定性评价的法律后果。

被告毛某接受第三人赠与财产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原告吴某作为财产的共有人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受赠财产。扣除被告转账给第三人的款项及被告开支的恋爱期间共同消费的一半,被告还应返还原告16万余元。

法官:已婚人士应洁身自好

未婚人士应擦亮双眼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任何人都有追求恋爱的权利,但夫妻忠诚是法定义务,任何一方不能以家庭经济收入的主导权,肆意践踏对婚姻和配偶的忠诚。

赠与虽然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配偶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严重破坏了婚姻中彼此忠诚的价值基础,也损害了配偶另一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背公序良俗,第三者更无法以对方隐瞒已婚事实,主张自己无过错而不返还受赠款项。故已婚人士应洁身自好,切勿因一时糊涂行差踏错,害人害己;未婚人士也应擦亮双眼,切莫遇人不淑,对自己的人生负责,避免人财两失。

来源:公众号@洞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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